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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遭质疑!中概股富途控股、老虎证券股价双双大跌,新规则下冲击几何?

朱灯花 国际金融报 2021-11-02

人民网发文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老虎证券、富途证券在用户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风险。受此消息影响,今日晚间,上述两家券商均盘前下跌,开盘后领跌中概股。


10月14日晚间,美股开盘上涨,而中概券商股富途控股、老虎证券盘前下跌,开盘后领跌中概股。富途控股低开跳水,截至发稿,跌幅达到了14.36%报72.17美元/股;老虎证券也低开低走,当前跌幅扩至22.47%报8.04美元/股。


消息面上,此前,人民网发文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老虎证券、富途证券在用户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风险。

对此,富途控股、老虎集团均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作出回应,表示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逐步明确规则,究竟对跨境券商有何影响?

多位专业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跨境券商如果市场主体在境内,用户主体在境内,而信息存放在境外,则会受到影响。对于跨境券商,未来要求可能更高,要关注境内外制度的差异性,做好合规风控。


富途、老虎紧急回应

今日,人民网刊文《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跨境互联网券商何去何从》,文章直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的背景下,内地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境问题或将成为提供美股、港股等全球主要市场股票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券商将要面临的新考验。

早在2019年7月,受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委托,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成立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就发布通知,评估发现包括老虎证券、富途牛牛等APP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并被要求整改。

针对上述报道,富途控股方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富途始终积极配合监管的规定,就2019年7月App专项治理工作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富途于第一时间和整改小组取得联系,并已经于2019年8月2日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所有整改工作。”

据介绍,富途控股也一直保持定期自审自查工作,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要求的专业度学习,不断提升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富途控股也聘请了外部专业的安全团队,定期且持续提供安全检测报告,主动优化系统并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富途控股在第一时间已经组织了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精神学习理解,并安排相关团队进行了自查。

富途控股方面还表示,自成立以来就坚持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是重中之重,一直严格遵守和践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将会继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努力并持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与此同时,老虎集团方面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老虎集团一直视合法合规为集团运营的生命线,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2019年7月,集团在收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出的意见后,立即成立特别行动小组,与专项工作组进行深入沟通、积极配合,并已于2019年8月17日按照要求完成所有工作。

据介绍,过去几年,老虎集团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已经获得多项国内国际权威认证,也高度重视近期将要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在集团内部组织了多轮学习、培训和考核,并聘请了专业律师和外部专家提供相应指导意见,落实到集团各项业务运营中。

老虎集团还表示,内部将持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密切追踪最新监管规定,定期自审自查,切实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跨境互联网券商影响几何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并重点提及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个人信息跨境提供逐步明确规则背景下,跨境互联网券商是否会受到相应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广州数字金融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跨境券商如果市场主体在境内,用户主体在境内,而信息存放在境外,则会受到影响;如果跨境券商完全是境外的主体企业,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则影响相应较小。当前老虎证券的主体用户在境内,而富途证券的主体用户在中国香港,因此老虎证券受到的影响将要大一些。

上海因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白耀华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跨境互联网券商将受到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跨境互联网券商确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完成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境外接收方签订国家网信办制定的标准合同、确保境外接收方达到境内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这四大条件。

白耀华认为,短期来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全部符合上述四大条件存在不小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跨境互联网券商的获客途径不同于境内持牌券商,其在境内没有牌照,但是业务上又高度依赖境内客群,其获客途径从一开始就存在灰色地带的争议,之前跨境互联网券商可能胜在便捷的软件服务,境内客户只需要以手机号注册,通常凭借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即可实现在网站或APP上开户。但是现在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通过国家正式立法明确规定的背景下,跨境互联网券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真空逐渐被填补和规制,跨境互联网券商将受到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已经不是跨境互联网券商第一次被点名。早在2016年7月26日证监会就曾发布过风险警示:“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白耀华表示,跨境互联网券商之所以近年来能发展迅猛,也是因为跨境互联网券商开户门槛不高、开户流程简单、投资标的多元、交易时间几乎不受限,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以放松甚至忽视境内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发展代价的。

另外,白耀华强调,还应该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凡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前述规定属于法定义务,跨境互联网券商只要在境内获客、展业,就必须遵守前述规定,这对于跨境互联网券商同样是不小的挑战”。


数据保护监管趋严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也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力,而监管层也在强调科技向善,其中包括数据安全保护。

结合监管层强调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在提高数据隐私安全性方面,券商等金融机构应有哪些启发?

盘和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将资本市场数据存放在境内,能够较好地规避券商的金融监管风险,同时明确数据权属,使用数据需要获得用户授权,建立数据安全的内部机制和体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人数据分开存储,规避跨境规则差异。对于跨境券商,未来要求可能更高,要关注境内外制度的差异性,做好合规风控。

白耀华律师指出,应该看到,金融账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券商等金融机构在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金融数据方面,应当遵循“最小”“必要”收集原则,同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同时,此次针对跨境互联网券商有关个人信息的关注和监管,对于境内持牌券商也提出了同样的合规指引和要求,因为通过港股通机制进行交易、购买QDII基金间接参与交易同样存在跨境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备受关注的是,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近日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表示,中国金融科技蓬勃发展,但是也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新挑战,其中包括也出现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问题。为了获得平台公司的金融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大型平台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就强化数据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言,易纲介绍道,自2016年起,中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着手治理信息收集和“霸王条款”,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用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隐私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最近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易纲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精准的数据确权,更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继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记者:朱灯花

编辑:陈偲

责任编辑: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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